业主家中卧室突然起火,消防队赶到后因小区消防栓不出水,延误现场救火,业主家俱财物尽毁。近日,市三中院终审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赔偿业主李某损失20133元。
李某于2009年购买垫江县城某小区住房一套,并与物业公司书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与养护,定时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及时更换失去使用功能的消防设备。
去年5月15日,李某家中次卧突然起火,李某发现后立即打电话报火警求助,并开展自救。消防人员到达后,消防栓不出水无法使用,延误施救时机,李某家中财物尽毁。
事后,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自燃和雷击,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和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事故发生后,李某及家人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40266元。
李某认为,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应该为业主服好务,消防设施没有发挥应有作用,造成损失就应由物业公司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早在2013年从开发商和前期物业手中接管该小区时,就没有接收到消防设施,小区消防设备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几年来,公司也多次向小区业委会及相关部门反映,作为物业公司已尽到物业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所涉消防栓系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保证其能正常运行。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栓不出水,导致火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致使火势蔓延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辩称在接收该小区物业管理后就该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失、损坏的情况及时向业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和反映,但从入驻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至事故发生3年多时间里,并未采取联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动用大修基金等积极有效措施,对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失和损坏现状进行修护和完善。因此,物业公司主张其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明显依据不足。
另外,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不能排除李某疏于安全防范,未做好防火工作,致使本案失火事故发生,因此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本案50%的赔偿责任。
垫江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赔偿李某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20133元。
近日,市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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